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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份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 

    [美]汉娜·阿伦特著安尼译 

    译林出版社20171月第一版 20173月第三次印刷

     

    比这个迄今为止尚不明确的罪犯类型的定性更加令人头疼的,是对犯罪行为的定性。纵然全世界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承认奥斯维辛乃史无前例,可是这种独一无二性在政治和法律层面制造了诸多新的范畴,一直都没有得到明确界定……但种族屠杀并非史无前例,它在古代就是家常便饭,在殖民时代和帝国主义时期得逞的例子更是不胜枚举。脱胎于英国帝国主义的词汇“行政性屠杀”administrative massacres,英国人有意拒绝用这个表述来维持自己在印度的统治)应该更适用于此案……不难想象,在未来可见的自动化经济时代,人们会禁不住诱惑,对智商在一定水平之下的所有人赶尽杀绝。 p10-11(德文版序言)

     

    最后只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艾希曼从头到尾都遵守判断力的框架:他是在照章办事,而且也验证过传达给他的命令“明显”合法、符合常规;他无须诉诸他的“良知”,因为他不属于那类不了解本国法律的人。 p15(德文版序言)

     

    ……(19605月,即艾希曼被捕的那个月之后,只有一级战犯被起诉;所有其他罪行都因超出诉讼时效而被一笔勾销,谋杀罪的时效是二十年),当地法院不愿受理这些案件,单从对被告超乎想象的宽大处理即可见一斑…… p14

     

    过去的十五年里,所有专家都对德国人对待自身历史的态度百思不解,如今豁然开朗:德国人并不怎么在乎,也不特别关注国内在逃屠杀犯的现状,既然他们中没有人能够出于自身的意志犯下谋杀案;尽管如此,如果世界舆论——或者说,德国人所称的外国,这个词把德国之外的所有国家变成了一个单数名词——死咬不放,并且要求这些人受到惩罚,那么他们一定非常乐意配合,至少会尽一份薄力。

    ……在德国审判艾希曼的最大政治风险是,艾希曼可能会因缺乏犯罪意图而被判无罪。p15-16

     

    几个星期前,埃及副外长侯赛因·佐勒菲卡尔·萨布里在埃及国民大会上提出这一理念,认为:希特勒对犹太人屠杀不负有责任,而是犹太复国主义者的牺牲品;后者“迫使前者犯罪,从而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建立以色列国”。 p19

     

    面对媒体采访时,这位律师答道:“艾希曼认为自己在上帝面前有罪,而非法律面前。”但这个回答从未得到被告本人的证实。很明显辩方并不希望他认罪,理由是在当时的纳粹法律体系下,他并没有做错任何事情;他被指控的内容并非罪行,而是“国家行为”,任何其他国家对此都没有司法权……他是在奉命行事……p20-21

     

    而且他其实一直是个守法公民;因为希特勒的命令在第三帝国具有“法律效力”,全力执行希特勒的命令是他分内之事。 p23

     

    艾希曼不想跟别人一样假装“一直就反对这种做法”,实际却对命令趋之若鹜。然而时代不同了,就像毛恩茨教授一样(第三帝国宪法专家,六十年代是巴伐利亚教育文化部部长),艾希曼已经“有了不一样的领悟”。他做过就是做过,他并不想抵赖(子皮想起海德格尔,当时他的学生马尔库塞希望他的老师可以解释一下纳粹时期的行为和声明一下,不过海德格尔什么也没做。这体现一种风骨吧,任何民族都有这样风骨的人存在。);相反,他打算“当众吊死自己,以警醒这个世界上所有反犹的人”。他这样说并不意味着他对过去的事感到后悔:“后悔药是给小孩子吃的。” p24

     

    整个庭审中,艾希曼试图就第二条指控进行无罪申辩,然而基本上无果而终。这项起诉不仅暗示他是故意犯罪(他并没有否认),而且还意味着他怀有基本动机并完全知晓其行为的犯罪性质。……六位心理学家都证明他“正常”,其中一位心理学家据说发出了“无论如何,艾希曼比给他做完检查的我还要正常”的惊叹。而另一位心理学家发现艾希曼的整个心理表现,他对妻儿、父母、兄弟姐妹以及朋友的态度,都“不仅正常,而且十分值得称道”。最后,那位定期来监狱探视他的牧师,在最高法院结束对艾希曼的聆讯之后,向每个人保证,艾希曼是“一个非常具有正面想法的人”。在这些灵魂专家制造的闹剧背后,是这样一个严酷的事实:他的案子里既没有道德错乱,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精神错乱……他“本人”从未同犹太人有任何过节;相反,他有足够的“私人理由”不去仇恨犹太人。

    哀哉!艾希曼的话无人采信。控方不相信艾希曼,因为他们没有那个义务。辩方律师不理会艾希曼,因为从各种迹象来看,他不像艾希曼那样对良知问题感兴趣。法官不相信艾希曼,因为他们太出色,也许也太明白他们职业的基础,所以不能认同一个平常的、“普通的”,既不低能、不死板,也不愤世嫉俗,却完全不能够分辨是非的人。他们宁可从偶然的不实中推断出他是个骗子,结果竟错过了整个案件中最重大的道德甚至法律疑点。 p25-26

     

    早在审判开始很久前,足以将艾希曼送上绞刑架的那些事实就已是“板上钉钉”的了,而且所有纳粹政权的研究者也已心知肚明。(显而易见,政治游戏往往和法律的公正性无关。子皮如是说) p56

     

    墨索尼尼能够影响的人包括法国的贝当、匈牙利的霍尔蒂、罗马尼亚的安东内斯库,甚至西班牙的佛朗哥。如果意大利可以不杀害自己国家的犹太人并仍旧安然无恙,那么德国的各个附庸国大概也会尝试效法……p186

     

    艾希曼趾高气扬地走上了绞刑架。他要了一瓶红酒,喝掉了一半。新教牧师威廉·赫尔主动提出跟他一起诵读《圣经》,他拒绝了:他只剩两个多小时了,所以“没有时间去浪费”。他手背在身后,冷静笔挺地走完了从监狱到行刑室之间的五十码……“我不需要那个”,他指的是头罩。他完全是自己的主人,不,还不至于此,他完全在做他自己。 p268

     

    耶路撒冷审判中的不合常规与违背常理之处比比皆是。反常的情形不一而足,涉及的法律问题盘根错节。 p269

     

    当面对“为什么不让国际法庭对他进行审判”这一问题时,本-古里安总是“好似彻底误解了”。对于以色列来说,这次审判唯一史无前例的特征是,犹太人(从公元70年耶路撒冷被罗马人摧毁以来)第一次有能力审判对自己民族犯下的罪行,第一次不必向别人请求保护和评判,不必求助于“人权”或类似的折中性措辞。犹太人比任何人都更清楚,只有那些弱小得连“作为英国人的权利”都不能够捍卫,连自己的法律都不能够强制执行的人,才会诉诸“人权”……正是以这些鲜活的历史经验和政治抱负为背景,本-古里安才会说:“以色列不需要一个国际法庭来保护。” p289

     

    总而言之,耶路撒冷法庭之所以是个败笔,是因为它没有正确处理三个基本问题。这三个问题从纽伦堡法庭成立之日起就广为人知并引发争议——如何解决战胜国法庭妨碍公正问题,如何明确定义“反人类罪”,如何正确认识犯这种罪的新型暴力杀人犯。

    关于第一个问题,由于耶路撒冷法庭不允许辩方证人出庭,所以比纽伦堡审判更加有失公允;考虑到法律程序的公平性和正当性乃传统审判之必备要素,这一点成为耶路撒冷审判的最大瑕疵。

    关于第二个问题,耶路撒冷法庭的裁决远胜于纽伦堡。前文曾提过,(作为纽伦堡审判的产物)《伦敦宪章》将“反人类罪”定义为“非人道行为”……——似乎纳粹只不过是缺少人情味。这一说法无疑是二十世纪通行的粉饰太平法。

    这个漏洞的背后是法官们的无助——理解罪犯本是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而耶路撒冷的法官们彼时则明显体会到一种无助感。公诉方将被告描述成一个“邪恶的虐待狂”,这显然是错误的。……艾希曼令人不安的原因恰恰在于:有如此多的人跟他一样,既不心理变态,也不暴虐成性,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他们都太正常了,甚至正常得可怕。 p293-294

     

    由之

    庚子年读毕

    辛丑年黄梅季节摘录于海上无乐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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