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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闲话“撞伤不如撞死”……(发布于2010年12月03日,阅读次)

    闲话“撞伤不如撞死”……

    交通事故天天有,伤亡少多早麻木。尽管如此,仍然会时不时地出现一些匪夷所思的交通事故事件,惊天震震地,鬼神也哀哀。比如“欺实马”事件,比如“我有的是钱”,比如“我爸是李刚”。

    1020,西安大学城学府大道上,一辆雪佛兰克鲁兹小轿车撞到一女子,被撞后“充其量是轻伤”,不过肇事驾驶员并没有立即设法救人而是从车里拿刀对女子连捅8,致其死亡……理由是:农村人难缠。97,江苏省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区内三岁半男童正在玩耍,一辆宝马突然倒车将他撞倒,并从其上半身碾过,当然事情远不是一个交通事故可以结束的,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男童导致其惨死。这些丧心病狂的肇事者,或许只有一个理由可以解释:“撞伤不如撞死”。因为在撞伤以后,肇事者慌乱之中很难判断伤者的伤害程度,假如需要终身医疗护理的,是一个巨大的经济累赘,不如压死一赔了之。以前耳闻跑长途的司机说,遇到交通事故撞人以后,不如撞死干脆,可见非撞死不可早已经是一个私底下的潜规则,国人的交通法非人性可见一斑。

    听说,路是人走出来的,上面只有人在走,当然也就不那么危险,充其量不小心摔一跤,扭断胳膊伤伤筋什么的,送不了命。按字面意思马路就应该是马奔跑的路,人走在上面就有危险。当然,坐在马车上也会有危险,因为马奔得快,凡是快的东西都有危险,比如人仰马翻,那不是一般的危险。至于真正意义上的“交通”一词,或许是有了以马达为动力的车在“马路”上行驶而赋予的,此时“马路”上的故事就绝非人和马那么简单了。为了能让人也在马路上安全行走,路的概念被扩展为人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各行其道也就成为城市交通最起码的秩序要求。问题是往往难以“各行其道”,尤其是机械的东西向来以无人性著名,当非人性的机械装置比如汽车经常碾压死人以后,美国人最先意识到,必须限制以马达为动力的驾驶者的行为,制定了交通法规,时间是1903年,以保证禁不住机器碾压的生命的权利。为使机械的东西更“机械”地听话,全世界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红绿灯(红、黄、绿三色)又出现在美国纽约的五号街,时间是1918年。国人最早由红绿灯指示车辆停止还是前行的,是在1923年的上海租界,不过那时的红绿灯由人工控制,于是上海租界专门招募印度锡克族人充当交警用手控制红绿交通信号灯。而国人第一部正式交通法,是在1943年由内务部统一制订了《陆上交通规则》,比美国晚了整整四十年。这种落后是不是隐含着国人的人性淡薄,草民太贱难得尊严的意思,不得而知。但交通肇事者对待交通事故的下意识举动,相信在地球上找不到人会像国人那样来践踏生命的……

    交通事故罪和杀人罪,肯定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罪行,为什么交通肇事者愿意故意杀人?只能说明交通法规的惩罚机制与其他相关律法严重失衡。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惩罚,肇事者便寻找律法的漏洞,因为国人向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和西人老老实实地遵纪守法大不相同,一来可能是西人的律法更严密更人性,二是西人的诚信意识,虽然西人寻找漏洞的人也厉害得很,一不小心就把巴林银行给弄垮了,但真的只是个案,哪像国人到处丧尽天良到处无视诚信,这从事件的几位主角都是大学生得到注解——连培养栋梁的高等学府,都难以培养“老老实实”的人,你还指望什么?

    要真正意义上除却“撞伤不如撞死”的潜意识,交通法规是必须经过一次“革命”的,至于如何“革命”,那是律法专门人士的问题,律法以外的人士充其量只能闲言几句,比如经常违反交通法规的,保险额就该 “数量级数”上升;经常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额就是“几何级数”上升……交通法规原本是以尊重生命为本,总不能舍本求末反而成为杀人的托词。

     

    由之

    2010122于无乐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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